聖嚴法師在其著作<佛教制度與生活>七一頁中說:「....俗人不知道以其俗人的身分來論究僧制,是不合佛制的行為,所以他們出乎愛護教譽的熱忱,來批評僧人的生活,是無可斥責的。   不過,我想在此指出,俗人批評僧事,仍是絕對的罪過,即使此一罪過,應由僧人分擔。.....。在我國的律典中,沒有一部是允許俗人來批評僧事的,特別是大乘菩薩戒....。根據律制,佛弟子的事,應由僧團的會議來共同解決....。」

相信除了聖嚴法師如此外,其他宏法法師也都會強調這些,最常拿的恫嚇詞為「誹謗僧寶」、「誹謗三寶」罪過無量。文異聽過慧律、如本、敬定法師這類的演講,他們甚至說不管僧人如何犯錯,在家眾仍不得舉出家眾過(拜託,有點法律概念好不好!),而且還講到嘴角全波,那時剛入佛門還真的是有點被嚇到。如今回想,ㄞ∼都什麼時代了,這些辭ㄦ或可嚇嚇古人,如今還想拿來「愚民」。您真的相信一位開明、理性的佛陀會有這種「搞小圈圈」、「威嚇」的性格嗎?這些所謂的律制還不是後代造經者自我膨脹、僧格威權至上地位的反映,反映出造經者強烈的「非我族(僧)類」排他性格。而這些到了近代講求理性、開明、透明化的時代,就禁不起考驗了。您還在灌輸「僧事僧論」、「僧事僧決」、「僧事僧了」的封建口號?


<範例一>某報紙刊載     松山寺火警 釋靈根判拘役50

(87/10/18) 台北市松山寺今年清明節夜晚突然起火,燒毀寺中一千多具骨灰罈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宣判,八十三歲的松山寺董事長兼主持釋靈根被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失火罪章判處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該次大火共燒毀松山寺報本堂三、四樓建築物,計不骨灰罈一千三百多具全毀,約五百具半毀,承審法官認為危害甚大,但考慮釋靈根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除賠償不願將骨灰罈、長生位留於原寺的家屬外,並允諾三年內免費擔供受害者家屬超渡亡靈法會,骨灰罈不可辨認則另外賠償,並提個人名下財產作為賠償之用,且犯後深具悔意,因此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兩年。

法官根據消防人員現場勘查結果,以及目擊證人指證,認為應非人為縱火,電線短路走火的可能性也極小,因當天有許多民眾入寺祭拜誦經並焚燒大量冥紙,從早上到晚間九時廿分火災發生時均未中斷,牆外的木隔板因長時間受熱起火燃燒可能性最大,法官認為,釋靈根自民國六十六年起即擔任松山寺董事長,對寺內金爐的設計,位置及與相鄰建築的間隔、材質應有所注意。

 

<問題一>

法官、檢察官是不是俗人?可不可以論僧事?

受害者、受害者律師是不是俗人?可不可以論僧事?

現場勘查的消防人員、目擊證人是不是俗人?可不可以論僧事?

報章雜誌等媒體記者是不是俗人可不可以論僧事?

<問題二>

訂定、管理宗教法規的內政部宗教司人員是不是俗人?可不可以論僧事?

討論、表決各種宗教法規的立法委員是不是俗人?可不可以論僧事?

參與草擬各種宗教法規的學者專家是不是俗人?可不可以論僧事?

 

以上人員當然是俗人,當然可以論僧事!不但可以論僧事,而且還可以起訴所謂的「僧寶」、判刑、處罰、監禁所謂的「僧寶」。您可想像,當一個僧人被傳訊,站在法庭內,接受上面這些俗人問案、質問的情景,哇!以那些極端保守主義僧人來看,上面這些人、事豈只是「誹謗僧寶」、「誹謗三寶」而已,簡直是要造反了。甚至刊載的報社諸干人等也有可能被扣個「共犯」、「要擔共業」帽子!?如此看來,這一票人豈非要墮入ㄚ鼻地獄永無出期??於此,您還堅持律書中所謂俗人不能論僧事的設計嗎?當然,或許有人要說,那些人是例外啦,那些事例外啦∼果真?有影才可講ㄛ.....

 1999.9.3

沒有經書賦予的地位與保護,仍可穫得信徒尊重與護持,仍可成佛

 附註:

文異ㄚ,你為什麼要挖盡這些瘡疤不可呢?非得這麼激進不可嗎?

你到底是不是佛教徒呢?你是不是在佛教界內受過打擊呢?

你不知道說人是非者便成是非人嗎?

你不覺得你是在傷害佛教嗎?

你不覺得該看的人看不到?不該看的人卻看到了?

你不認為這個網站沒辦法改變多少現況嗎?

你不怕初發心者看了之後生退轉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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