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澤事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六日﹐
中國大陸最大的家庭教會領袖 徐永澤在鄭州逮捕﹒
一時間在基督教界引起一振轟動﹐國際社會從各個方面都自發的做營救徐的
工作﹒媒体﹐政府﹐社會﹐個人都在努力向中國交涉﹒但如今﹐徐仍舊被關
在監獄里﹐沒有任何的消息﹒他為了福音的緣故犧牲了社會的一切﹐就好象
圣經所說离開一切來跟隨主﹐經歷了共產党的斗爭和逼迫﹐用自己的生命來
傳揚基督﹐使百万人歸向主﹒
耶穌說﹕“我餓了﹐你們不給我吃﹐渴了﹐你們不給我喝﹔我作客旅﹐你們不留我住﹔
我赤身露体﹐你們不給我穿﹔我病了﹐我在監里﹐你們不來看顧我﹒’
‘主啊﹐我們什么時候見你餓了﹐或渴了﹐或作客旅﹐或赤身露体﹐或病了﹐或在監里﹐不伺候你呢﹖’
‘這些事你們既不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不做在我身上了﹒’”
(馬太福音25章34-44節)
從當前的中共宗教政策及法制看徐永澤事件
《中國与福音》二十一期※ 趙天恩
一 韓文藻對徐永澤的指控
新華社發布中共中國基督教協會會長韓文藻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廿三日
的談話 指出徐永澤是依「法」按<社會團体登記管理條例>拘留
只是一件違法案例的處理 并非宗教迫害 他為何違法呢 韓氏言因
他於八○年代出自呼喊派 并非法建立的「全范圍教會」的邪教組織
他非法糾集 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不事生產 大聲哭喊」 大肆散
布世界末日的說法 他并指控徐永澤根本不是基督徒 (注1)
二 韓氏指控不符事實
我們認為韓文藻的指控不符事實 一 徐永澤与呼喊派無關 二 他
不以「哭」為屬靈標志 乃以「重生」与否為重點 雖然重生派的信
徒在參加生命會時 因悔改而痛哭是很普遍的現象 三 重生派的系
統主要講的真理是 十架救恩 很少講世界末日 所以說重生派大肆
宣傳「世界末日的災難」是韓文藻無中生有 其實基督徒相信主會再
來這是合乎圣經的 不應該被指控 四 愛主又奉獻一生事奉傳道的
徐永澤 建立了成千上万的教會 卻說他不是基督徒 無論是從圣經
的觀點來看 或是對許多海內 外認識他的人而言 都是難以接受的 (注2)
三 為何韓文藻指控徐所屬教會為「非法邪教組織」
若我們從韓文藻所代表的三自立場來看 什麼是「基督徒」的定義呢
即是在三自教會(公開登記的教會)中崇拜的人才是基督徒 若在沒
有登記 政府控制之外的教會中聚會的人 就不是基督徒 而且韓氏
認為他所參与的教會活動是「非法宗教活動」 而這個教會也被稱為
「邪教組織」 所以韓氏所代表的三自官方的定義 是從政治的立場
不是從圣經的立場判斷何為正統或异端 邪教 (注3)
韓文藻為何稱全范圍教會為非法 為邪教組織呢 非法邪教組織的定
義是什麼 徐永澤是依「法」按《社會團体登記管理條例》拘留 這
個「法」的內容是什麼 我們可以從中共近年來制定宗教法規的過程
及其公布的文件中 得到答案
1.從制定「宗教法」到「管理宗教」
一九八二年三月卅一日 中共中央 國務院頒布的<十九號文件>已
對宗教政策定了基調 凡在愛國宗教組織如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
委員會之外的宗教活動都是「違法犯罪活動」 這种看法可說是沿襲
了中國專制政權下政教關系的傳統 也就是說 在政府許可范圍外的
活動都是違法犯罪活動 所以家庭教會活動早在一九五八年 就被定
性為「非法違法活動」 當時也稱為「反革命活動」 這個反革命活
動的名詞直到一九八六年初還在使用 (注4)但<十九號文件>的基
本精神是「宗教活動是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 由宗教組
織和宗教職業人員負責管理」
八九民運及東歐 蘇聯劇變之後 中共高層官員對此起了警惕之心
認為基督教的發展對社會主義建設具有威脅性 因此對基督教及民主
運動展開「反滲透 反和平演變」的策略 一九九○年十二月 召開
「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即提出了管理宗教政策 (注5)九一年二月五
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頒布了<六號文件> 這分文件除了強調要落實
<十九號文件>之外 其重點在於「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說
明「一切宗教活動場所都應依法登記 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
導下 由愛國宗教團体和宗教教職人員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
開放新的宗教活動場所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堅決制止自封傳道
人的傳教布道活動以及其他各种非法傳教活動 依法取締非法開辦的
經文學校和修院 神學院 」這說明了九一年後「政府管理宗教」已
成為宗教政策的重點﹒
本來從一九八六年起 附屬於中共中央統戰部的宗教司就在考慮草擬
宗教基本法 (注6)但八九年的天安門事件使立法過程中斷 之後江
澤民及其領導班子對宗教采取管制的態度 并尋求法源 以便「依法
管理」 所以宗教政策轉向由國務院的直屬單位宗教事務局負責起草
單項宗教行政法規 這個法規系統有中央國務院層級 有省府 人大
草擬通過的省級法規 甚至有縣層級的法規 (注7)可知「依法懲治﹐
加強管理」的宗教政策是上從中央的指導原則 全國性的宗教法規的
制定 下至地方層級省自治區 直轄市級与市 自治州級法規的制定
落實得十分徹底 這個過程說明八九年後中共已放棄制定「宗教法」
而以「宗教行政法規」代之﹒
2.依法管理的法源基礎与法制脈絡
一九九○年以後 「依法懲治 加強管理」成為管理宗教法制的准則
我們可以從其制定 頒布宗教行政法規的過程 看到清楚的脈絡
九一年二月五日 <六號文件>定出管理辦法 由愛國宗教組織負責
督導 然尚未提出個別宗教場所的規定 九一年五月六日 中共國務
院宗教事務局和民政局二個單位正式頒布<關於宗教社會團体登記管
理實施辦法通知> 成為最早的法源文獻﹒
事實上韓文藻就是隨著宗教事務局的基調 按<宗教社會團体登記辦
法>的「法」判徐永澤的罪 因為他所組織的所謂「全范圍教會」沒
有依此「法」登記 所以拘捕最主要的原因不是他「聚會」(所謂糾
集煽動)或是他犯了什麼「罪」 有何「邪教」事實 而是從法制的
定性上已經設定了他的罪﹒
從當前的中共宗教政策及法制看徐永澤事件(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七日 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中 (注8)江澤民發表談
話 要求「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 并提出「三句話」的指導
方針 直到九六年初召開的全國宗教局長會議仍強調「長期貫徹三句話」
可知這是中共的長期宗教政策 三句話的內容是
(1).全面正确的執行党的宗教政策
依据八二年的十九號文件 特別提到江澤民的言論 「我們的宗教觀還
是馬列的宗教觀 我們的宗教理論沒有改變 所以為了執行党的宗教政
策 不能立法 因為立法會牽涉到人民的利益 但是党要執行他的宗教
政策 這個政策是要打擊攔阻基督教和其他宗教在人數上的發展 党的
用意是要控制 和宗教法是互相抵触的 」
九四年一月卅一日 一四五號文件提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 四月
宗教事務局就公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 要求每一個聚會點都要
登記 同年九月廿一日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頒布<認真做好宗教活動場所
登記工作> 自此要求家庭教會登記的老問題從「警告教育」轉向「依法
拘捕」的威脅 九六年七月廿九日 又公布了<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辦
法> (注9)從這個過程可知中共要求聚會點登記 藉著登記控制傳教
活動及信教人數的增長 (注10)登記之後還要查驗覆核管理效果如何
如是否有固定的負責人 這個負責人是否与宗教事務局合作等 由此可知
中共的法制几乎已強逼家庭教會於絕境
3.全國性宗教行政法規的系統
我們先看全國性的宗教行政法規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國務院頒布了<六
號文件>是全國性的宗教行政法規 九四年一月卅日 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署
了一四四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士宗教活動規定> 一四五號令
<宗教活場所管理條例>二項行政法規 (注11)一四四號是針對外國人在
大陸內地可以享受的「宗教自由」權限 如 可以參加三自會的崇拜 或邀
請三自會的教職人員舉行宗教儀式 但不可以在中國成立宗派組織或進行傳
教活動等 一四五號是針對中國基督徒制定的 重點在於說明一切宗教活動
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宗教事務部門登記
并且加入愛國組織如三自會
(注12)不肯登記的聚會點及教會活動皆為「
非法宗教活動」 成為取締對象
4.地方性的宗教行政法規及規章
一九九一年<六號文件>指示由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有關宗教事務的行政
法規之後 九一至九六年間 一共有廿五省 直轄市及市 自治州等制定頒
布了地方性宗教法規或政府規章共四七件 由省級人大或人大常委通過的地
方性法規共有八件 我們收集了不少文件 以後會陸續發表 注(13)
從中央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制定全國性的宗教管理條例後 即由省級 市及自
治州級等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規定」 (注14)地方
的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及基協也會頒布「守則」 配合中共當前的政策 (注15)
家庭教會的處境 如同這些層層相因的法規 規章 守則之下的囊中物 被
迫戴上「非法」的帽子 實在是處於被逼迫的困境 需要海內外關心中國基督
徒--我們的屬靈同胞的人 共同聲援 迫切代禱﹒
5.制非行動与專項斗爭
制非(制止非法宗教活動)行動与專項斗爭運動是中共意識到基督教對共產党
意識形態的威脅 想藉著依法管制未登記的家庭教會及其布道活動而采取的打
擊措失 一九九○年三月廿八日 <河北省某市天主教工作會議講話>中已經
提出了「抵制境外敵對宗教勢力的滲透活動」与「展開基督教專項斗爭」 (注16)
前者是針對海外基督徒在大陸廣傳福音 所謂 「國際敵對勢力千方百計地利
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 以實現西化和分化我國的圖謀 妄圖以福音取代馬克斯
主義 試圖使中國福音化 」所以海外基督徒在大陸的傳福音行為 已被定性
為「敵對宗教勢力的滲透活動」(除了在三自的活動點內之外) 因為「宗教
本身即具有滲透的本能」 (注17)
後者是針對打擊家庭教會 所謂「對利用基督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和邪教組
織 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打擊處理 取締了呼喊派 全范圍教會 門徒會 靈靈
教等反動非法組織 有關部門查禁禁取締的『邪教組織』共十個 其中与基督
教有關的七個 危害最大的是呼喊派 『全范圍教會』 門徒會…」(注18)
很明顯地徐永澤的『全范圍教會』早已在九六年九月被宗教事務局定為「邪教
組織」 所以在徐永澤被抓(九七年三月十六日)以前 已經定他為「邪教組
織的頭子」了
《中國与福音》廿期公布的<中共桐鄉市委辦公室文件> <關於開展依法制
止天主教和基督教方面非法活動專項斗的實施意見>(注19)二份文件中 可
以明顯看到當局把文革斗爭的那一套拿出來對付不登記的家庭教會 要求各部
門集中力量協同作戰 包括党委書記 公安部 統戰部 宣傳部 檢查院 法
院 司法 民政 教委等等 聯合打擊基督教 其基本任務為 堅決依「法」
取締「有境外滲透背景」 「有違法活動和被地下神父教牧人員控制的非法聚
會堂點」 由於這些是內部文件 有別於對外的宣傳文宣 對內文件當然都說
的是真話 處處表露對基督教發展快速的打壓決心
四 總結
一九九六年春 華北地區有一位帶領三百個家庭聚會點的傳道負責弟兄被逮捕
送去「勞改教養」十八個月 并給他一個勞改判決書 判決書的內容是 「×
×人 年齡×× 小學文化 1984年12月曾參加邪教組織 被搜審二個月 到
1996年×月×日被搜審十八個月
這位弟兄負責的是很典型的家庭教會 大約負責三 四百個聚會點 而他是總
負責人(他与全范圍教會等沒關系) 他的罪名也就是參加「邪教組織」(因
他的家庭教會組織不肯向政府登記 也不參加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
從以上的敘述中 我們可以更正确地了解徐永澤弟兄被拘留和被判刑的政治背
景 他的家庭教會傳教活動被定罪為「非法宗教活動」 是因為在「愛國宗教
組織」(三自會)之外的活動 他的家庭教會組織沒有按<社會團体登記管理
條例>登記 所以被定罪為「非法宗教組織」 并被宗教事務局內定為「邪教
組織」 所以早已成為被取締的對象 今年三月十六日的拘留及十月的判刑十
年 只不過是中共打擊家庭教會政策的具体落實而己
十九世紀末 滿清政府及地方官稱基督教為「邪教」 今日若有人想了解當時
基督教在中國各地的發展史 必須在地方志中的<邪教篇>才能查到 百年後
的今天 中共政府仍稱在政府控制之外不登記的基督教組織為「邪教」 由此
可見百年來的維新或革命運動在宗教界的進步有限 中國福音化的事業仍有待
眾圣徒獻身 并為此而積极奮斗﹒
copy from cmi-《中國与福音》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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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9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