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組 - 不變氣體 第二組 - 液化氣體 第三組 - 溶解氣體
第一組 - 發出毒氣或有毒蒸氣的物體 第二組 - 若干其他有毒之物體
第一組 - 引火點在攝氏23度以下的物體 第二組 - 引火點在攝氏23度或以上而又不 超過66度的物體 第三組 - 引火點超過攝氏66度或以上的物 體(只適用於油渣及燃油) 第一部 - 與水不和合的物體(只適用於第一 及第二組) 第二部 - 與水和合的物體(只適用於第一及 第二組)
* 第 二 類 及 第 五 類 危 險 品 有 附 加 條 款 指 出 任 何 其 他 未 列 出 具 有 類 似 性 質 的 物 體 亦 包 括 在 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