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類別)規例將危險物品分列為下列各類

第一類 爆炸品 (屬礦務處處長所管轄)
第二類* 壓縮氣體
第一組 - 不變氣體
第二組 - 液化氣體
第三組 - 溶解氣體
第三類 腐蝕性物體
第四類 有毒性物體
第一組 - 發出毒氣或有毒蒸氣的物體
第二組 - 若干其他有毒之物體
第五類* 發出易燃蒸
發氣之物體
第一組 - 引火點在攝氏23度以下的物體     
第二組 - 引火點在攝氏23度或以上而又不
         超過66度的物體
第三組 - 引火點超過攝氏66度或以上的物
         體(只適用於油渣及燃油)
第一部 - 與水不和合的物體(只適用於第一
         及第二組)
第二部 - 與水和合的物體(只適用於第一及
         第二組)
第六類 與水起互相作用後而產生危險的物體
第七類 強力助燃體
第八類 易燃物體
第九類 可自燃物體
第九甲類 免受危險品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管制的可燃物品
第十類 其他危險物體

* 第 二 類 及 第 五 類 危 險 品 有 附 加 條 款 指 出 任 何 其 他 未 列 出 具 有 類 似 性 質 的 物 體 亦 包 括 在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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