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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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緒   論
  •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隨著文明的演進,身心有障礙的人們,在歷經被歧視
  • 、排斥、漠視的漫長黑暗歲月之後,終於得到了同情、憐
  • 憫,再進到被了解、接納、尊重的時代。如今,世界各先
  • 進國家,莫不以「機會均等、全面參與」的心態展臂歡迎
  • 身心障礙者投入社會的懷抱,並積極透過立法,保障他們
  • 接受教育、 教養、醫療及就業方面的權利(張正芬, 民
  • 80 )。 的確,如今不但各方學者基於人道理念,提出殘
  • 障者具有生命權、生活權、人格權、教育權、工作權的基
  • 本人權(郭為藩,民 75 ),各國政府亦紛紛立法或採取
  • 行政措施,讓殘障者能經由無障礙生活環境的建立,而過
  • 正常的生活。例如,美國訂定一系列的職業復健法、反殘
  • 障歧視法、全體障礙兒童教育法、建築障礙法等皆用以保
  • 障殘障者的權益;瑞典政府早在 1943 年指派一個委員會
  • 調查有那些方法可以幫助殘障者,使殘障者都能留在社會
  • 過正常的生活,因為「對殘障者而言,能和非殘障者一起
  • 在社會中生活對他們的心理有很大的影響,對社會而言,
  • 則表示殘障者也能生產、貢獻社會」(夏在行,民 74 )
  • 。我國亦在民國 69 年完成殘障福利法,並於 79 年修訂
  • ;民國 73 年頒布特殊教育法,對殘障者的生命權、教育
  • 權及工作權予以法律保障。
  •     由此看來,不論理念、法令、殘障者的需要或是社會
  • 的需要,都支持著殘障者的回歸社會,似乎殘障者的遠景
  • 已呈現一片光明,然而事實是否真是如此呢?
  •     Jones & Guskin ( 1984 )曾指出: 法律和服務措
  • 施是否能有效執行,取決於社區、專業人員、殘障者本身
  • 及其家人的態度,如果不能將殘障情況視為個別差異而加
  • 以接受,所有相關法律和措施亦無法徹底實施。因此,要
  • 使殘障者能完全統合於社會,光靠法令是不足的,因為除
  • 非一些複雜的障礙因素能消除,否則要非殘障者完全接納
  • 殘障者,將不可能達成。而專業人員和殘障者的父母、同
  • 儕、雇主、同事及殘障者本身的態度都是構成這些障礙的
  • 因素一( Altman,1981 )。因此,了解與改進大眾對殘
  • 障者的態度,有助於協助殘障者真正的回歸主流。
  •    其次,就殘障者本身而言,缺乏社會接納、以及家人和
  • 社會對他們的不當態度和期望都可能影響其自我觀念(楊
  • 振隆,民 74 )。大家不關愛殘障者,排斥輕視他們,或
  • 者過度保護、憐憫他們,殘障者會養成自卑、退縮和依賴
  • 的心理(陳皎眉、杜富漢,民 73 )。海倫凱勒曾言:「
  • 並非失明本身,而是大眾對於盲人的態度最難令人忍受。
  • 」因此,大眾對殘障者的態度不但影響殘障者在社會上所
  • 受待遇,亦影響殘障者對自我的看法;而殘障者對自我的
  • 態度, 又影響他們在社會、 心理、學業各方面的發展(
  • Horne,1985 )。因此,了解與改進大眾對殘障者的態度
  • ,能幫助殘障者建立良好自我概念,並增進其社會適應。
  •     因此不論是基於公平社會的理由,抑或是基於促進殘
  • 障者健全人格的發展,都有必要增進社會大眾對殘障者正
  • 確的認知和接納的態度;而接納態度的養成,除透過大眾
  • 傳播媒體對民眾進行再教育外,經由學校教育培養一般學
  • 生對殘障者的接納態度,亦是有助於無障礙校園和社會的
  • 建立。但是要培養一般學生對殘障者的接納態度,必須先
  • 了解學生對殘障者的態度是如何形成的?會受哪些因素影
  • 響而改變?張春興(民 72、77 )認為態度的形成與文化
  • 傳統、家庭環境、學校教育等因素有關,而家庭父母和同
  • 儕團體是影響態度的最基本因素。Lombana ( 1992 )認
  • 為態度的強度受早期學習經驗、訊息獲得、重要他人等因
  • 素的影響,甚至是整個個人信念的一部份。陳皎眉、杜富
  • 漢(民 73 )認為非直接交往經驗造成對殘障者不實而負
  • 向的刻板化印象。但是家人、同儕、學校教育或經驗影響
  • 學生對殘障者態度的程度究竟如何?這是本研究所欲探究
  • 的。
  •     由於殘障者回歸主流已經成為世界趨勢,殘障者勢必
  • 不能再被排拒於社會之外,因此許多研究者者致力於設計
  • 實驗課程,運用各種教學設計,試圖增進一般學生對殘障
  • 者的接納態度(林坤燦、洪麗遠,民 81;林素美,民 77
  • ; Donaldson & Martinson, 1977; Hersh,Carlson &
  • Lossino, 1977;  Jones,Sowell, Jones & Butler,
  • 1981; Lazar, Gensley & Orpet 1971; Westervelt &
  • McKinny,1980 ;Wilson & Alcorn,1969 )。但是根據
  • Towner ( 1984 )分析 20 篇改變對殘障者態度的實驗
  • 課程設計,發覺雖然大多數有顯著成效,亦不乏沒有顯著
  • 效果者。因此,要如何設計一套適用於國內的課程,以幫
  • 助學生認識、接納殘障者,是本研究的課題。其次,由文
  • 獻中得知,實驗課程對不同性別的學生改變態度的效果,
  • 各研究的結果並不一致,因此本研究亦針對此問題進行探
  • 討。
  •     綜合以上所述,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 一、設計一套實驗課程,教導國中學生認識殘障,以提高
  •     國中學生對殘障者的接納態度。
  • 二、探討不同性別學生的實驗效果是否有所不同?
  • 三、探討不同接納態度的學生的實驗效果是否有所不同?
  • 四、探討影響國中學生對殘障者的態度之因素。
  • 五、探討影響國中學生對殘障者態度改變的因素。
  •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假設
  • 壹、研究問題
  •     由研究動機與目的,引申下列研究問題:
  •   一、本研究實驗課程是否能提高國中學生對殘障者
  •     的接納態度?
  •     二、不同性別的學生在實驗之後,態度改變的程度
  •         是否有顯著的差異?
  •     三、不同接納態度的學生在實驗之後,態度改變的
  •         程度是否有顯著的差異?
  •     四、影響國中學生對殘障者的態度之因素為何?
  •     五、影響國中學生對殘障者的態度改變之因素為何
  •         ?
  • 貳、研究假設
  •     依據研究問題一、二、三,本實驗研究擬驗證之研究
  • 假設為:
  •     針對研究問題一的假設為:
  •     1-1 接受實驗課程的實驗組學生,其對殘障者的整體
  •         接納態度顯著高於未接受實驗課程的控制組學生
  •         。
  •     1-2 接受實驗課程的實驗組學生,其對殘障者在認知
  •         層次的接納態度顯著高於未接受實驗課程的控制
  •         組學生。
  •     1-3 接受實驗課程的實驗組學生,其對殘障者在情感
  •         層次的接納態度顯著高於未接受實驗課程的控制
  •         組學生。
  •     1-4 接受實驗課程的實驗組學生,其對殘障者在行為
  •         層次的接納態度顯著高於未接受實驗課程的控制
  •         組學生。
  •     針對研究問題二的假設為:
  •     2-1 不同性別學生對殘障者的接納態度之整體實驗效
  •         果有顯著差異。
  •     2-2 不同性別學生對殘障者在認知層次的接納態度之
  •         實驗效果有顯著差異。
  •     2-3 不同性別學生對殘障者在情感層次的接納態度之
  •         實驗效果有顯著差異。
  •     2-4 不同性別學生對殘障者在行為層次的接納態度之
  •         實驗效果有顯著差異。
  •     針對研究問題三的假設為:
  •     3-1 高接納組與低接納組學生對殘障者的整體接納態
  •         度之實驗效果有顯著的差異。
  •     3-2 高接納組與低接納組學生對殘障者在認知層次的
  •         接納態度之實驗效果有顯著的差異。
  •     3-3 高接納組與低接納組學生對殘障者在情感層次的
  •         接納態度之實驗效果有顯著的差異。
  •     3-4 高接納組與低接納組學生對殘障者在行為層次的
  •         接納態度之實驗效果有顯著的差異。
  •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一、國中生
  •     指常態編班之國中學生,在本研究中為台北市立永春
  • 高中附設國中部一年級學生。
  • 二、特殊兒童
  •     特殊兒童是在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的個別差異特別顯
  • 著,而可能有特殊的學習或適應困難的兒童(吳武典,民
  • 79 )。 本研究所指之「特殊兒童」係指智能障礙、視覺
  • 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顏面傷殘等五類身心障礙者
  • 三、認識特殊兒童課程
  •     指研究者自行設計之實驗課程,目的在幫助一般學生
  • 認識及接納殘障者,課程內容包括角色扮演、討論、錄影
  • 帶觀賞、與殘障者面對面接觸等。
  • 四、接納態度
  •     指學生在研究者自編之「對殘障者態度量表」中所獲
  • 得的分數,分數愈高者表示對殘障者的接納程度愈高,對
  • 殘障者有較積極、正面的反應。除了「對殘障者態度量表
  • 」的總分代表對殘障者接納程度外,接納態度本身可分成
  • 認知、情感、行為三個層次,「對殘障者態度量表」亦分
  • 成認知、情感、行為三個分量表,可藉以了解學生在三個
  • 層次的接納情形。
  • 五、高、低接納態度
  •     指依據學生在研究者自編之「對殘障者態度量表」中
  • 所獲得的分數,以本班自成常態,得分前三分之一者為高
  • 接納組,得分後三分之一者為低接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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