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血會嘉靈學校校友會會章(修訂二之草擬本)
提交日期: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八日
草擬日期: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九日至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八日
草
擬
者:第二屆幹事會
草擬內容:[下列]
建議修改內容以底線註明
一、名稱:
本會定名為「寶血會嘉靈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英文名稱定為 “Alumni of Ka Ling School of the Precious Blood”
二、註冊地址:
九龍深水埗海壇街280號。
三、本會宗旨:
1. 促進寶血會嘉靈學校(以下簡稱為「本校」)校友間之友誼和合作,及聯繫其與本校之關係;
2.
協助本校之發展;
3. 作為學校與社會間的橋樑;
4. 促進及提倡校友與本校教職員之關係;
5.
以本會會員及社會利益為前題,促進及/或組織本會認為值得進行之社會、文化、教育、公民、慈善或宗教性質等活動。
四、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五、校友會架構
一般會員 永久會員 名譽會員
六、會員及入會資格:
1.
會員類別:
(1)
一般會員
(2)
永久會員
(3)
名譽會員
2.
入會資格:
(1)
一般會員及永久會員必須在本校畢業或曾在本校就讀不少於一年之校友;
(2)
名譽會員必須為本會的一般會員,對本校或本會有貢獻,並須經過本會幹事會通過。
3.
會員權利:
(1)
所有會員均享有投票、罷免幹事會成員、動議、提名及被選(須符合選舉資格)等權利;
(2)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3)
享有本會間常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專利。
4.
會員義務:
(1)
所有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
(2)
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或政治活動;
(3)
出席會員大會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4)
一般會員必須於指定時間內繳交會費。
5.
會費:
(1)
一般會員之年費為港幣二十元正;
(2)
永久會員須一次過繳交會費三百元正,日後將毋需繳交會費;
(3)
名譽會員豁免繳交會費;
(4)
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5)
會費如有改變,則由幹事會草擬,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刪除:因「永久會員」之設立,所以留學或移居海外校友之特別優待已經取消。
七、幹事會
刪除:「會長」一職已經取消,其部份權責已經由幹事會主席擔當。
幹事會是本會唯一之執行組織,其功能主要負責本會一切之會務發展,以本會之宗旨為目標,籌劃及進行有關活動。所有幹事會成員的工作都是義務性質,不能收取任何薪酬或利益,不論是以金錢或與金錢等值作為有值代價。
1.
幹事會架構:
2.
幹事會成員及權責:
主席一位
權責:
(1)
為本會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幹事會例會及幹事會會議等召集人;
(2)
對外代表本會;
(3)
領導推行本會會務;
(4)
負責簽署本會文件。
內務副主席一位
權責:
(1)
協助主席處理本會內務事宜;
(2)
與本校聯絡,作為本會與本校溝通之橋樑。
外務副主席一位
權責:
(1)
協助主席處理本會外務事宜;
(2)
為本會會員謀求福利。
會員招募及聯絡秘書兩位
權責:
(1)
負責本會招募會員工作;
(2)
負責聯絡各屆代表參與本會活動。
文書一位
權責:
負責處理本會檔案、文牘及會議紀錄。
司庫一位
權責:
負責處理本會財政事宜。
刪除:為精簡幹事會之架構,「康樂秘書一位」及「宣傳秘書兩位」已經由兩位「康樂及宣傳秘書」所取代。
康樂及宣傳秘書兩位
權責:
(1)
負責處理本會康樂事宜;
(2)
負責處理本會宣傳及出版事宜。
資訊技術支援一位
權責:
負責處理本會網上資料及電子郵件。
3.
幹事會任期:
第一屆幹事會任期為三年。第二屆或以後幹事會任期為兩年。
4.
屆代表:
權責:
負責聯絡該屆畢業生參與本會活動。
選舉資格:
由該屆會員推選出。
刪除:副屆代表一職。
八、幹事會會議
幹事會會議須至少每季舉行一次,及在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召開,會議出席人數必須足夠二分之一的幹事會成員方能成為法定人數。
九、幹事會選舉
1.
幹事會選舉資格:
參選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副主席、司庫、文書、會員招募及聯絡秘書此六項職位者,須年滿十八歲的校友。其他職位之參選者,須年滿十五歲的校友。
2.
選舉形式及程序:
本會採用「先選出幹事名單,後由當選人互選各項職位」之形式成立幹事會。幹事會成員須於會員大會上,由會員投票選出,獲得最高票數的十位候選人將組成合法之「幹事名單」並上任本會之新一屆幹事會。「幹事名單」需於當選後十四日內,按第九條款幹事會選舉之第1點幹事會選舉資格上所列之細節進行互選,選出各項職位之幹事。
3.
備註:
新一屆幹事會之幹事職位與其人數,如未能符合會章第七條款幹事會之第2點幹事會成員及權責一項上所列,在任之幹事會將全權負責並決定有關之臨時措施。
十、幹事會顧問團
本會顧問團之功能主要向本會幹事會提供意見,輔助本會之會務發展及作為幹事會與學校之間的溝通橋樑。顧問團可包括下列三類:
1.
當然顧問
資格:本校現任校長。
2.
榮譽顧問
資格:由本會幹事會推選及通過。
3.
顧問
資格:本校提名再由本會幹事會邀請本校現任之老師出任。
享有權責:
(1)
向本會幹事會提供意見;
(2)
有權列席本會之幹事會會議,享有發言權,但無投票權;
(3)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十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之最高決策機關。
1.
權責:
(1)
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計劃;
(2)
通過及修訂本會會章;
(3)
監管幹事會之工作,提供有關諮詢;
(4)
通過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5)
選舉幹事會幹事,並通過幹事會幹事名單;
(6)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2.
召開:
會員大會必須在每年七月由幹事會主席召開及主持會議。
3.
通知:
在會議召開前十四天,須以書面通知會員;
4.
法定人數:
定為三十名會員。
5. 會議程序:
(1) 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後計三十分鐘,未有足夠法定人數之會員出席,會議必須順延十四天,於同時間同地點再次召開;
(2) 延期召開的會議,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作法定人數論;
(3) 延期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七天發出。
十二、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是在特別狀況下召開的會員大會,性質與會員大會相同。
1.
召開:
如有需要,及在過半數幹事會幹事或佔全體會員數目百份之十的聯名以書面提出任何動議,主席須在接到書面要求之三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由幹事會主席召開及主持會議。
2.
議程:
特別會員大會,只限於討論及議決書面要求中所提出之事宜。
3.
通知:
在會議召開七天前須書面通知會員。
4.
法定人數與會議程序:
與會員大會相同。
十三、動議
此項條款適用於幹事會會議、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選舉。任何會議投票,會員可作棄權。而動議須獲過半數的與會者同意,方可通過。若贊成票等同否決票及棄權票時,會議主席可作最後決策。
十四、財政
1.
本會的款項應用於發展會務及支付與會務有關的各項開支。
2.
在不影響本會會章第十四條款第1項的情況下,幹事會有權酌情動議從校友會的款項中,撥出部份數目予本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方有權使用所撥出的款項。議案最終須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通過。
3.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存入校友會指定的銀行戶口。支取款項時,須經主席或副主席其中一人及司庫,共兩人聯署,方為有效。
4.
所有支出均須得幹事會核准,備用現金不超過港幣伍佰元正。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四年。
5.
司庫須於幹事會例會上,提交本會的財政報告。
6.
如遇債務或法津責任,幹事會須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全體會員承擔有關之責任。
十五、核數
先由幹事會於校友會會員當中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再交由會員大會通過,義務核數員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校友會的帳目一次。
十六、懲治
1. 幹事會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投票,得彈劾或罷免之。另凡幹事會成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幹事會三份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幹事會得彈劾或罷免其幹事職位;
(1)
如有幹事於任期內被罷免或彈劾,其數目少於半數,幹事會有權推薦新幹事,再投票通過,並須得到本會幹事會主席及一位顧問老師同意委任。
(2) 如有幹事於任期內被罷免或彈劾,其數目多於半數,幹事會須延任至新幹事會成立,才可正式解散。
(3)
如主席於任期內被罷免或彈劾,幹事會須先推選「代主席」代替其職務,直至下次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投票選出新主席。
2.
凡會員作出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經幹事會三份之二以上通過,幹事會得開除其會籍。損害本會聲譽者,會籍將永久開除;其他違反會章者,經幹事會通過,可恢復其會籍。
十七、解散
若載於第三條款之宗旨所列事務無法繼續進行,本會可經本校校長同意,及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三分之二的與會者同意,方可解散。本會解散後,經幹事會三份之二或以上通過將剩餘款項捐贈予本校或慈善團體。
十八、會章(修訂及解釋)
會章之修訂須先由本會之幹事會草擬,並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提出修訂動議,由會員投票通過,方可作出修改。另本會擁有解釋會章之最終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