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血會嘉靈學校校友會會章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寶血會嘉靈學校校友會」 (以下簡稱為 “本會”) 。 英文名稱定為 “Alumni of Ka Ling School of the Precious Blood”

二、 註冊地址:

深水涉海壇街280號。

三、 本會宗旨:

1. 促進寶血會嘉靈學校"本校"校友間之友誼和合作,及聯繫其與本校之關係;

2. 以本會會員及社會利益為前題,促進及/或組織本會認為值得進行之社會、文化、教育、公民、慈善或宗教性質等活動;

3. 乃作為學校與社會間的橋樑;

4. 促進及提倡校友與本校教職員之關係。

四、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五、 會員及入會資格:

凡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及繳交下列所規定之會費。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幾類:

1. 一般會員

入會資格: 在本校畢業或曾在本校就讀不少於一年之校友。

享有權利:

i. 享有選舉權;

ii. 有權罷免幹事會成員;

iii.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iv. 享有本會間常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專利;

v. 畢業或離校滿六年的校友可享有被選舉權及提名權。

會費: 在學會員及在職會員年費均為港幣二十元。

[備註: 留學或移居海外之校友可選擇一併繳交五年之會費。]

2. 名譽會員

資格: 必須為本會的一般會員,對本校或本會有貢獻,並須經過本會會長及幹事會通過。

享有權利:

i.有權提名本會會員參選幹事會會席,並享有選舉及罷免權,但無被選舉權;

ii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iii. 享有本會間常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專利;

iii. 豁免邀交會費。

六、 顧問

資格: 任何有興趣參與本會之老師。

享有權利:

i. 有權列席本會之幹事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ii.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七、 組織

1. 會長一位

權責:

i. 監察幹事會的運作;

ii. 對外代表本會;

iii. 主持本會活動。

選舉資格:經由校長、兩位顧問老師贊同方可出任。

任期: 四年一任,並可連任一次。

2. 幹事會

成員:

主席一位

權責:

i. 為本會的最高行政首長;

ii. 為本會會議召集人。

內務副主席一位

權責:

i. 協助主席處理本會事宜;

ii. 與本校聯絡,作為本會與本校溝通之橋樑。

外務副主席一位

權責:

i.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外務事宜;

ii. 為本會會員謀求福利。

會員召募及聯絡秘書兩位

權責:

i. 負責本會召募會員工作;

ii. 負責聯絡各屆代表參與本會活動。

文書一位

權責: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檔案、文牘及會議紀錄。

司庫一位

權責: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康樂秘書兩位

權責: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康樂事宜。

宣傳秘書兩位

權責: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宣傳及出版事宜。

資訊技術支援兩位

權責:負責處理本會一切網上資料及電子郵件。

選舉資格:須畢業滿六年的校友。

選舉形式:

具選舉資格之校友須先組成一候選名單,名單必須包括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副主席、文書及司庫五職,並在會員大會上,經投票獲得通過後方可成為本會幹事。 另外,五位幹事必須在選舉後兩星期內物色具資格之校友出任其餘幹事職位,並籌組內閣以負責本會之運作。 任期: 第一屆幹事會任期為三年。 第二屆或以後幹事會任期則為兩年。

3. 屆代表

權責:負責聯絡其該屆畢業生參與本會活動。

選舉資格:由該屆畢業生推選出一名代表。

[備註:每屆每班須有一名代表出任副屆代表。]

八、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必須在每年七月以會長名義召開,並由主席主持會議。 在會議召開前十四天,須以書面通知會員;而出席人數必須足夠三十名會員方能成立法定人數 (本會根據第十三條款解散時除外)。 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後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會議必須延期至十四天後再次在同時同地點召開。 延期召開的會議,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作法定人數論。 延期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七天發出。

九、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需要,及在過半數執行委員會委員或十位一般會員書面要求下,主席須在接到書面要求之三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只限於討論及議決書面要求中所提出之事宜,在會議召開七天前須書面通知會員。其法定人數及會議程序與會員大會相同。 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後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會議必須延期至十四天後再次在同時同地點召開。 延期召開的會議,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作法定人數論。 延期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七天發出。

十、 幹事會會議

幹事會會議須至少每季舉行一次,及在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召開,會議出席人數必須足夠二分之一的幹事會成員方能成為法定人數。

十一、 動議

任何會議投票上,會員可作棄權。 而動議須獲過半數的出席者同意,方可通過。 若贊成票等同否決票及棄權票時,主席可作最後決策。

十二、 懲治

1. 幹事會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投票,得彈劾或罷免之。 另凡幹事會成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幹事會三份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幹事會得彈劾或罷免其幹事職位;

1.1 如有幹事於在任期內罷免或被彈劾,其數目少於半數,幹事會有權推薦新幹事,再投票通過,並須得到本會會長及一位顧問老師同意委任。

1.2 如有幹事於在任期內罷免或被彈劾,其數目多於半數,幹事會須延任至新幹事會成立,才可正式解散。

1.3 如主席於任期內罷免或被彈劾,幹事會須先推選「代主席」代替其職務,直至下次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投票選出新主席。

2. 凡會員作出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經幹事會三份之二以上通過,幹事會得開除其會籍。 損害本會聲譽者,會籍將永久開除;其他違反會章者,經會長及幹事會通過,可恢復其會籍。

十三、 解散

若載於第三條款之宗旨所列事務無法繼續進行,本會可經本校校長同意,及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本會三分之二的會員為法定人數,決議通過解散。 本會解散後之剩餘款項須捐贈予本校。

十四、 會章 (修訂及解釋)

會章之修訂須由本會之幹事會動議,再投票通過,並須得到本會會長同意,方可作出修改。 另本會擁有解釋會章之最終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