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脑 犯 罪 法 案
作 者: 赖 昭 光 1801年 一 名 法 国 的 丝 绸 生 产 商 约 瑟.杰 夸Joseph Jacquard为 了 体 高 生 产 效 率 而 设 计 及 试 用 一 种 电 脑 仪 器 以 提 高 生 产 量; 但 是 他 的 员 工 切 因 为 害 怕 自 动 化 后 会 失 去 工 作, 因 此 提 出 强 烈 的 抗 议 致 使 放 弃 继 续 使 用 新 科 技, 对 於 这 些 员 工 来 说, 如 果 这 就 是《电 脑 犯 罪》 的 话, 这 可 是 世 界 第 一 宗 电 脑 罪 案 了。 《电 脑 犯 罪》 应 如 何 诠 释? 如 何 为 电 脑 犯 罪 或 电 脑 相 关 犯 罪 下 个 定 义? 这 个 问 题 自 然 引 起 很 大 的 争 论, 直 到 现 在 仍 然 没 有 一 个 国 际 公 认 的 定 义, 它 可 以 牵 引 到 许 多 刑 事 罪 刑 如 盗 窃、 欺 诈、 伪 造 等 等。 政 府 日 前 在 国 会 提 呈 二 项 电 子 资 讯 法 案, 即1997年 电 脑 犯 罪 法 案 与 数 码 式 签 名 法 案, 象 征 著 我 国 正 认 真 朝 向 资 讯 工 艺 与 通 讯 业 发 展 而 先 奠 立 基础。 根 据1997年《电 子 犯 罪 法 案》 第 四 条, 任 何 人 使 用 电 脑 系 统 或 电 脑 网 络、 其 中 的 任 何 资 料 或 软 件 程 序 进 行《刑 事 法 典》 所 阐 明 的 欺 诈、 不 诚 实 活 动、 损 害 他 人 人 身 或 财 物, 将 属 触 犯 此 法 案。 这 项 法 案 也 规 定 有 关 破 坏 除 及 时 被 发 现 者 外, 延 隔 某 些 时 日 后 才 被 发 现 的 破 坏 行 动 也 属 有 罪: 例 如 在 他 人 的 电 脑 中 置 放 定 期 发 作 的 电 脑病毒, 别 以 为 这 样 可 以 神 不 知 鬼 觉, 在 此 法 案 被 通 过 后, 在 他 人 电 脑 中 下 毒 的 恶 作 剧 者 若 被 定 罪, 将 可 被 罚 款 不 超 过15万 零 吉 或 监 禁 不 超 过 十 年、 或 者 两 者 兼 施。 第 三 条 第 一 项 则 规 定, 严 禁 任 何 人 在 没 有 获 得 授 权 的 情 况 之 下, 操 作 他 人 的 电 脑 系 统 或 或 擅 动 其 中 的 任 何 软 件 程 式 或 资 料, 即 抵 触 此 法 案。 第 五 项 条 文 则 明 文 禁 止 任 何 人 在 没 有 获 得 授 权 的 情 况 之 下, 蓄 意 修 改 任 何 电 脑 系 统 的 内 容、 无 论 是 暂 时 性 或 永 久 性 的 修 改 任 何 资 料 或 软 件 程 式, 即 抵 触 此 条。 网 际 网 络 中 的 网 页(webpage)被 入 侵 更 改 内 容 的 事 件 时 而 有 闻, 台 湾 国 民 党 网 页 的 国 父 照 片 被 人 更 换, 最 近 大 马 电 讯 公 司 的 网 页 两 次 被 破, 所 幸 入 侵 者 只 留 下 一 句 文 字 而 没 进 一 步 的 破 坏 行 动: 巴 尔 干 小 国 克 罗 地 亚 宣 称 今 年 二 月 间, 该 国 的 学 生 入 侵 美 军 基 地 与 五 角 大 楼, 取 得 机 密 档 案。 这 对 於 不 少 入 侵 者 而 言 能 成 功 破 如 他 人 电 脑 系 统, 就 带 来 不 少 成 就 感, 有 些 人 则 要 炫 示 自 己 的 技 术 才 华, 当 然 也 有 不 少 因 商 业 因 素 而 相 互 破 坏 与 盗 掘 对 方 的 电 脑 网 络 与 资 料。 尤 其 是 信 用 卡 资 料, 常 成 为 窃 取 的 对 象。 这 种 破 坏 行 动 在《电 脑 犯 罪 法 案》 下, 若 罪 名 成 立 将 被 罚 款 不 超 过10万 零 吉, 或 监 禁 不 超 过7年 或 两 者 兼 施。 但 造 案 者 若 被 证 实 拥 有 促 使 他 人 人 身 或 财 物 损 失 (依 据《刑 事 法 典》 定 义)的 动 机, 那 么 他 将 被 处 以 更 高 刑 罚。 在 防 范 蓄 意 泄 漏 电 脑 密 码 或 机 要 内 码 这 方 面, 第 六 项 条 文 规 定, 若 任 何 人 向 未 获 授 权 者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传 递(Communicates)可 以 开 启 或 进 入 一 个 电 脑 的 密 码 或 内 码, 将 属 犯 罪 行 为。 条 文 进 一 步 阐 明 同 谋 者 也 有 罪, 罪 名 成 立 可 被 判 监 禁 不 超 过 主 犯 一 半 的 刑 期, 或 罚 款 或 两 者 兼 施。 例 如 某 将 电 脑 的 密 码 交 给 一 名 职 员, 让 他 读 取 某 些 资 料, 但 是 他 却 无 意 中 闯 入 其 他 档 案 区, 在 这 种 情 况 之 下 这 名 员 工 并 无 抵 触《 电 脑 犯 罪 法 案》; 但 是 如 果 这 个 人 使 用 来 进 入 电 脑 的 软 件 是 盗 取 来 的, 而 也 闯 入 如 前 的 档 案 区 的 话, 他 就 触 犯《电 脑 犯 罪 法 案》 了。 令 人 注 目 的 是,《电 脑 犯 罪 法 案》 将 可 施 行 於 大 马 公 民 与 非 公 民 身 上。 根 据 第 九 条 第 一 项 指 出, 无 论 是 我 国 公 民 或 外 国 人、 无 论 他 身 在 国 内 或 国 外 抵 触 此 法 案, 将 当 作 他 是 在 国 内 一 般, 以 此 法 案 处 理; 第 三 项 则 申 明 若 当 事 人 已 在 国 外 受 到 处 分, 则 政 府 不 会 再 将 他 引 渡 回 国 处 理。 若 依 此 条 文 所 阐 明 的 内 容 而 言, 似 乎 政 府 将 会 引 渡 触 犯 这 项 法 案 的 外 国 人 到 我 国 来 审 判, 但 是 详 细 的 研 究 其 第 一 项 条 文 并 无 列 明“ 引 渡”(Extradite)这 个 字 眼。 引 渡 外 国 嫌 犯 须 牵 涉 许 多 复 杂 的 外 交 程 序, 并 且 外 国 也 有 权 不 批 准 其 公 民 被 他 国 引 渡 受 审。 若 以 电 子 资 讯 无 国 界 的 轻 易 流 通 情 况 来 看, 如 果 没 有 国 际 间 的 协 定 与 共 识, 来 共 同 管 制 电 脑 犯 罪, 就 恐 怕 还 会 出 现 许 多 漏 洞, 这 项 法 案 的 实 施 也 将 受 到 许 多 局 限; 这 也 是 许 多 其 他 国 家 在 制 定 相 关 法 案 时 所 发 现 到 的 问 题。 这 项 条 文 或 是 已 洞 察 国 际 大 气 候 的 先 机, 但 有 鉴 於 时 机 尚 未 成 熟 而 铺 设 的 基础架 构, 待 国 际 间 一 旦 解 决 衡 量 与 鉴 定 电 脑 犯 罪 的 一 些 标 准、 达 致 一 定 的 共 识 时, 或 许 就 会 有 明 文 确 定 并 施 行 将 嫌 犯 引 渡 回 国 审 讯。
目 前 国 际 间 在 合 作 处 理 电 脑 犯 罪 的 问 题 上 仍 面 对 许 多 难 题, 联 合
国 电 脑 犯 罪 与 防 范 指 南
(United Nations Manual on the 目 前 促 进 国 际 间 在 这 方 面 合 作 的 努 力 较 集 中 在 西 欧 国 家, 其 中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及 欧 洲 议 会Council of Europe已 为 法 案 及 政 策 制 定 者 拟 定 指 南。 该 组 织 的 电 脑 相 关 罪 案 专 家 总 结 认 为, 这 个 问 题 也 延 伸 到 其 他 领 域 如 隐 私 权 保 护、 跨 国 追 捕 与 没 收 资 料 的 程 序 问 题、 国 际 间 调 查 与 提 控 电 脑 罪 犯 的 合 作 问 题 等。 电 脑 罪 犯 是 象 国 际 电 讯 网 络 般 跨 越 全 球, 世 界 各 国 都 必 需 携 手 合 作 来 防 范 这 种 新 型 罪 行。 《电 脑 犯 罪 法 案》 之 下 任 何 一 项 起 诉 行 动 都 必 需 事 先 获 得 公 共 警 察 司(Public Prosecutor)的 书 面 批 准; 目 前 大 马 其 他 案 件 如 杀 人 放 活 或 强 奸 抢 劫, 都 无 需 公 共 警 察 司 的 书 面 批 准 才 能 起 诉 嫌 犯。 这 方 面 的 做 法, 显 现 出 政 府 将 对 起 诉 行 动 更 加 谨 慎 及 负 责 任, 以 避 免 人 们 轻 易 被 无 辜 的 起 诉, 这 也 促 使 政 府 尤 其 是 在 开 始 执 行 这 项 法 案 的 的 初 期, 投 入 更 多 的 精 神 来 监 管 它 的 执 行 过 程, 以 免 它 被 滥 用、 误 用、 维 护 执 法 的 公 信 力, 以 避 免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对 电 子 资 讯 工 具 产 生 恐 惧 感。 待 这 项 法 案 被 通 过 后, 执 法 人 员 是 否 拥 有 足 够 的 电 脑 与 网 络 相 关 知 识 去 执 行 任 务? 政 府 在 制 定 这 一 连 串 的 电 子 资 讯 法 案 的 同 时, 可 有 全 盘 计 划 去 培 训 全 国 执 法 官, 让 他 们 掌 握 电 子 资 讯 新 科 技, 懂 得 如 何 操 作 电 脑 的 软 体 与 硬 体, 要 不 然 一 名 不 懂 得 如 何 驱 动 电 脑 的 警 官 在 接 获《电 脑 犯 罪》 的 情 报 后, 将 如 何 采 取 行 动? 根 据1997年3月10日《亚 洲 周 刊》 的 报 导, 日 本 就 在 这 种 情 况 之 下 闹 出 了 许 多 笑 话, 其 执 法 人 员 在 搜 查 专 门 提 供 色 情 图 片 的 网 络 公 司 时, 暴 露 出 一 般 警 员 对 电 脑 一 窍 不 通 的 态, 有 时 还 得 要 求 在 场 者 为 他 们 示 范 操 作, 当 电 脑 屏 幕 上 出 现 色 情 画 面 时, 众 人 竟 哗 然, 发 出‘ 竟 有 这 回 事’ 的 惊 叹! 两 年 前 美 国 一 名 电 脑 系 统 专 业 人 士 及 作 家 就 因 为 抵 触 奥 里 根(Oregon) 电 脑 犯 罪 法 案 而 被 判 罪, 他 就 事 鼎 鼎 大 名 的Perl电 脑 程 式 书Programming Perl及Learning Perl (O'Reilly and Associates 出 版)的 作 者 兰 达.舒 瓦 兹(Randal Schwartz)。 此 君 受 聘 於 著 名 的 电 脑 晶 片 制 造 商 英 代 尔(Intel) 为 电 脑 系 统 执 行 员,1993年10月 当 他 无 意 中 发 现 英 代 儿 的 保 安 系 统 出 现 漏 洞 时, 为 了 要 进 一 步 的 测 试 该 电 脑 系 统 是 否 有 更 大 的 保 安 漏 洞 时, 将 某 架 电 脑 的 密 码 搬 移 到 另 一 架 电 脑 以 作 测 试, 却 发 现 另48个 密 码 的 保 安 出 现 问 题; 作 为 电 脑 系 统 的 执 行 者 他 不 但 对 系 统 架 构 及 网 路 设 定 了 如 指 掌, 而 且 更 肩 负 维 护 系 统 保 安 的 重 任。 当 兰 达 暗 自 庆 幸 为 老 板 立 下 大 功 之 际 却 未 测 知 自 已 正 大 难 临 头, 问 题 就 出 现 在 他 没 有 即 刻 将 事 件 向 上 头 汇 报, 正 好 此 际 另 一 名 系 统 执 行 员 发 现 公 司 系 统 被 侵 入: 三 天 后 警 方 上 门 取 走 其 电 脑 与 此 同 时 他 也 被 解 雇,1994年3月14日 他 被 判 以 三 项 严 重 罪 刑, 罪 名 包 括 非 法 入 侵 两 架 电 脑 及 蓄 意 侵 入 一 架 电 脑 窃 取 资 料。 欲 知 更 多 详 情 者 可 以 寄 一 封 不 含 内 容 的 电 子 邮 件 到fund@stonehenge.com 该 自 动 回 复 系 统 立 刻 便 将 资 料 寄 到 你 手 中。 其 中 一 项 罪 名 是 将 公 司 内 的 其 中 一 架 电 脑 的 密 码 迁 移 到 公 司 内 的 另 一 架 电 脑, 而 被 判 盗 窃 公 司 的 资 料(虽 然 控 方 没 有 论 据 提 出 任 何 东 西 曾 被 带 离 公 司 的 范 围)。 1995年 罪 名 成 立 判 以 严 重 罪 犯 的 罪 名、 丧 失 公 民 权 利, 判 监90天、 劳 改480小 时, 赔 赏 英 代 尔60 万 元 美 金。 兰 达 申 诉 其 讼 诉 是 于 由 含 糊 不 清 的 法 案 不 能 够 分 辨 不 同 程 度 的 电 脑 犯 规 而 造 成。 他 也 被 判 进 行480小 时 的 劳 改, 他 的 读 者 期 望 他 的 劳 改 工 作 是 及 时 写 有 关Peal 程 式 语 言 的 电 脑 工 具 书, 但 是 可 惜 在 该 州 的 法 令 下, 劳 改 只 可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质 的 工 作。 《电 脑 犯 罪 法 案》 在 执 行 上 出 现 的 许 多 问 题, 最 大 的 冲 突 来 源 相 信 是 源 自 缺 乏 电 脑 知 识 的 执 法 者, 与 高 科 技 社 群 之 间 各 自 对 电 脑 犯 罪 有 不 同 的 阐 释 所 造 成。 这 项 案 例 或 可 为 其 他 电 脑 系 统 执 行 人 员 借 鉴, 在 拥 有 极 大 的 权 力 控 制 整 个 机 构 的 电 脑 系 统 安 全 的 同 时, 又 要 如 何 技 巧 性 的 保 护 自 己, 如 何 在 行 使 任 务 的 时 侯 衡 量 是 否 会 抵 触 法 案 的 问 题, 将 令 人 大 费 周 章。 《电 脑 犯 罪 法 案》 在 执 行 上 出 现 的 许 多 问 题, 最 大 的 冲 突 来 源 相 信 是 源 自 缺 乏 电 脑 知 识 的 执 法 者, 与 高 科 技 社 群 之 间 各 自 对 电 脑 犯 罪 有 不 同 的 阐 释 所 造 成。 电 脑 人 们 带 来 许 多 便 利, 各 行 各 业, 各 阶 层 都 离 不 开 使 用 电 脑, 它 不 单 促 使 我 们 人 类 的 发 展 进 程 跨 步 前 进, 改 变 了 人 类 生 活 环 境 几 乎 每 一 个 环 节, 也 为 人 类 带 来 许 多 未 可 预 知 的 变 数, 立 法 固 然 需 要, 但 我 们 更 应 主 动 自 我 维 护 这 个 电 子 资 讯 社 会 的 安 全 与 发 展, 才 是 确 保 与 资 讯 世 纪 同 步 共 进 的 最 佳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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