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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規
定之
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速算公式:遺產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繳稅額

遺產稅扣除項目列表

項目 扣除額
1.免稅額 700萬
2.配偶扣除額 400萬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3.父母扣除額 100萬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4.第一三四順序繼承人 40萬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
 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的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
 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
 數額為限。
5.未成年人扣除額 每年加扣40萬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0萬;其兄弟姊妹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
 每年加扣40萬元。
6.重度殘障或精神病人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每人加扣500萬
前述所定之人如為殘障褔利法第三條規之重度以殘障者,或精神
 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五百萬。
7.喪葬費 100萬
8.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品 72萬
9.職業上工具 40萬
10.農業用地、地上農作物 繼續經營扣除全數但使用不滿五年追繳
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
 產者,扣除其土地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
 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11.死亡前已納遺產稅者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巳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20%。
12.應納之稅金、債務、
管理費用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說明:

  1. 不計入遺產總額:捐贈各級政府與公立機關之財產、捐贈公有事業或公營事業之財產、捐贈私立財團法人之財產、保險與互助會、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己稅者、公眾通行道路、債權及請求權不能收取者
  2. 扣除項目:配偶扣除額、父母除額、第一三困順序扣除額、未成年人扣除額、重度殘障或精神病人、喪葬費、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品、職業上工具、農業用地、地上農作物、死亡前未償債務、死亡前應之稅捐,罰鍰,罰金
  3. 抵扣項目:三年內己繳贈與稅、在國外己繳遺產稅、其他應抵扣之稅額

稅率&累進差額

遺產淨額級距 稅率(%) 累進差額(新台幣元)
0~ 600,000 2 0
600,001~ 1,500,000 4 12,000
1,500,001~ 3,000,000 7 57,000
3,000,001~ 4,500,000 11 177,000
4,500,001~ 6,000,000 15 357,000
6,000,001~ 10,000,000 20 657,000
10,000,001~ 15,000,000 26 1,257,000
15,000,001~ 40,000,000 33 2,307,000
40,000,001~ 100,000,000 41 5,507,000
100,000,001以上 50 14,507,000

遺產稅試算

遺產總額

不計入遺產總額

扣除項目總額

抵扣稅項目總額

免稅額

課稅遺產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抵扣稅額及利息 等於 應納遺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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