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
在這裡我要總結一下上文所說得。我可以這麼說:西方人對有關伊斯蘭婦女職分的誤解是由於他們不認識伊斯蘭的制度和生活方式,是由於傳播媒介歪曲報導所致。
伊斯蘭婦女在精神地位和智慧上跟男人完全相等,伊斯蘭鼓勵婦女去發展她們的智力和實踐宗教。不論男女,服飾與行為都應端莊謙遜,遵守道德的嚴格規限,如無需要男女不應混在一起;她跟丈夫的關係應該是互相關懷和愛護,做丈夫的應該負起養妻育兒的全部責任,做妻子的應尊重丈夫為一家之主;她負責料理家務,使子女得到良好的教養;她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經營自己的業務,以及有繼承繼遺產。
父母未問過她的意思不能硬要她出嫁;她可以獲准離婚。有限度的一夫多妻制有它的用處,可以對男人或女人的利益起一定的作用。最後,她可期望到年老時得到子女、社會的愛護和尊重。
這麼看來,伊斯蘭制度其實是將自由和安全保障適當地融為一體,這是婦女們所追求的,也正是社會的整體利益所在。誠如我在本文開端所說,資料是直接由古蘭經和聖訓引來的,是最可靠的資料來源。如果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域裡,這些原則和定律被歪曲、拋緝或嘲弄,那並非這些原則和定律有什麼不妥,而是人類的自私所致,故意把他們不喜歡的歪曲,拋棄和嘲弄,把真理放在一旁。
幸好沒人改變過或者能夠改變古蘭經所載的話。保護婦女的規則是在第七世紀時啟示的,如今到了二十世紀仍然人人都能將之加以驗證,正如我們在上文所做的一樣。我相信這些關於婦女的法律和社會規則是包含基本真理的,奉之而行自會有所裨益。今時今日婦女的地位、任務和權利都在廣泛地重新予以評價和考慮,或者我們應該從伊斯蘭的觀點,重新去透視和衡量這一切。我教的觀點對穩定社會起了很大的作用,不論對先進國家,或落後地區的人民都同樣用的著,在過去十四個世紀以來,屢試不爽,正因為如此,伊斯蘭原則才能歷久常新,傳之永遠,西方人很應該奉之為典範,學習其中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