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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的同志 ─ 檢視民法的同性戀歧視※



我在這裡,我被世界徹徹底底推出來,我撞到「殘忍」的實體, 我恍然明白,無論我心裡是怎麼樣的人,無論我此刻如何呼喊著要和小凡 融在一起,無論我正如何因渴望著愛她而被壓垮,世界根本就不 管我,不是由於現實條件或人與人無可奈何的對待。即使眼前這個女人親 口告訴我也沒用。甚至沒有「不公平」或「道德」的問題,因為世界根本 就沒有看到我。
            ──邱妙津,《鱷魚手記》,頁267

婦女團體對民法親屬編的關注,已經超過五年。

五年中進行了數不清的街頭演講、義工培訓、民法熱線、媒體造勢、論述 生產等等;透過這些不眠不休的努力,我們才看清楚,民法親屬編對女人 而言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惡法,它將女人視為丈夫的附屬、財產、工具。展 讀民法親屬編,紙頁上浮現一個個被鎖在牢籠中的女人,她的面容形似我 的母親、姊妹、朋友。我也是女人,那個牢籠好像只差一步就要捉住我。   然後,我帶著這個記憶,重新閱讀民法,試著從同性戀的立場來分 析:民法又是如何的禁錮同性戀,一如它禁錮女人。可是,我竟然什麼也 看不見。從同性戀的立場看民法,我沒看見牢籠,更沒看見什麼人被關在 牢裡,但是其中顯然有詐;於是我闔上民法,找到了女同志作家邱妙津的 這段話。  是的,沒有牢籠、沒人被關,因為,民法所架構的世界── 根本就沒有看到同性戀。

家庭的政治經濟學 

 民法第四編是「親屬」,規定什麼人可以算是一家人,並且規定一家人 彼此間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勾勒出家庭內的權力關係。第五編是「繼 承」,是在涉及具體利益(遺產)分配的狀況下,決定什麼人可以繼承、 誰優先、繼承多少,也就是勾勒出家庭內的經濟關係。
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合起來,就是家庭的政治經濟學,堪稱家庭制度的 「根本大法」。 

  這部「根本大法」,是一部根本排除同性戀者,而讓異性戀獨大的法,民 法裡面所有指稱的婚姻關係都「理所當然」的只適用於異性戀婚姻。法律 用語應該是最講究精確周延的,但是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卻令人出乎意料 的含混不清,例如第九七二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並 沒有說清楚是否只有一男一女才能訂定婚約,如果「女婚女嫁」或「男婚 男嫁」,是否也具有同等效力?第九八○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 六歲者,不得結婚」,也是一樣的模糊,一對二十歲的女性成婚或者一對 七十歲的男性步入禮堂,似乎都是合法的。民法對於婚姻的限制包括近親 結婚、重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等等,卻沒有禁止同性結婚。

  但是,法條不只是白紙黑字的文本而已,而是與社會習俗熔於一爐 的,因此我們對法條的理解與詮釋,也不可能任憑自己的想像力一 路奔馳,而背離社會脈絡。所以我們必須要問:民法在用語上的含混,真 的表示對同性婚姻的包容與接納嗎?還是另有原因?

成家:長路崎嶇

  一九八六年──距今已超過十年,當時唯一現身的同性戀者祁家威, 曾經身體力行的企圖為這個問題尋找答案。祁家威和他的同性愛人 到法院結婚,法院拒不受理,祁家威向立法院請願,卻獲得這樣的答覆: 「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法院與立法院的反應可以說明,民法的措詞雖然是「中性」的,但並 不表示它就會將同性婚姻的可能性包括進來。民法沒有言明禁止 同性結婚,不是因為它「不禁止」,而是因為禁止同性結婚的律令已經深 深刻畫在社會中,因此民法無庸贅言,「不必禁止」。民法沈默 含糊之處,自然有別的機構(如法院、立法院)來執行這項禁令。

  九四年,祁家威捲土重來,再度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除了常見 的反對理由之外,法界也開始出現比較接近同志立場的意見,例如建議同 性戀者援用民法第一一二三條成為「家屬」。

  第一一二三條界定的是家的組織:「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 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 為家屬。」這又是一段定義寬鬆的話,不禁令人面露喜色:這意味著同性 戀伴侶若經海誓山盟後同居,就可以合法的成為「家屬」嗎?當 我繼續追問,一線曙光隨即熄滅,因為根據鄭玉波編纂的《民法》,與 「家屬」相關的參照法令包括第九八二條(結婚)、一○○二條( 夫妻住所)、一○六○條(子女住所)、一○六一條(婚生子女)、一○ 六五條(非婚生子女)、一○七二條(收養)。一一二三條所稱 的「家屬」表面上看起來是指共同生活的人,但實際上僅指異性戀夫妻、 繼父母與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而已。  「家屬」的相關規定,完全 是為了異性戀家庭而設。因為夫與妻不是「親屬」,所以可依此規定成為 「家屬」;如果丈夫有非婚生子女、或者前次婚姻中生養的子女,該子女 與妻子就無血緣關係,可依此規定成為「家屬」;如果這對夫妻無法生育 或一直無男丁,那麼他們收養的孩子也可以與他們成為「家屬」。這些對 同性伴侶都不適用,因為同志既非親屬,也無法成為「夫妻」;就算要硬 鑽法律漏洞去「收養」對方也很難,因為民法一○七三條規定,你所收養 的人至少要比你小二十歲。

  由此可見,一一二三條並不是為了容納各種非異性戀婚姻的同居形式 (包括單身共居、同性戀婚姻等等),而是對異性戀家庭的貼心 設計,讓稍有瑕疵的異性戀家庭(再婚的、有外遇的、不孕的等等)也能 在民法之下鞏固成一個「家」。它對同志毫無助益,同性戀伴侶仍然無法 「成家」。

繼承:與虎謀皮

  既然第四編「親屬」已經排除了同性戀婚姻、同性戀家庭的可能,那 麼接下來的第五編「繼承」裡也毫無同性戀的蹤影,應是意料中 事。假設一位同志意外身故,他的繼承人依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 姊妹、祖父母,在分割遺產之前,繼承人之中可互推一人來管理 遺產。那麼,他的同性情人很可能在整個料理後事的過程中完全無權參與 或過問,也無法請求保有情人的遺物,更不要說財產的繼承了。 即使前述「家屬」的定義擴及同志也沒有用,因為「家屬」並無繼承權, 頂多只能以「受扶養人」的身分享有「遺產酌給請求權」;至於 給不給、給多少,決定權在「親屬會議」。這近乎是與虎謀皮了。 民法 繼承編所勾勒出來的圖像是:死者躺在中間,他的配偶、親屬與家族團團 圍繞著他,形成一道人牆,將其他人隔離在外。這時,同志唯一的自力救 濟法就是預立遺囑。所有繼承人皆有「特留分」,

這是對繼承人的保障;「特留分」之外,就是同志可以自主分配的空間。 更振奮人心的是第一二○九條第一項:「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 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這是同性戀者衝出重圍的唯一機會。   遺憾的是,「遺囑執行人」的權限有限,在法理上僅為「繼承人 之代理」(一二一五條),而且接下來的一二一八條馬上就賦予異性戀家 庭一個借屍還魂的機會:「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 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 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所謂「利害關係人」,除了債主之外,當然就是配 偶、親屬、家族這些有繼承權的人;而改選遺囑執行人的權力,又再次落 在親屬會議。同志只得再次與虎謀皮。

民法的魔術

  民法沒有明文禁止同性戀成家,但是其結果不是放同志一馬,而是掩 飾了社會對同性戀的壓迫。與婚姻相關的權利是異性戀者手到擒來的現 實,但是卻是同性戀者遙不可及的夢想。不能結婚,就是說這段關係不被 社會所承認的意思;同志的情愛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在社會上是不存在 的。同志戀情沒有眾人的禮金、父母的饋贈、作為配偶可享有的福利,以 及作為配偶可以行使的代理權。同志也沒有機會組成一個包括親子兩代的 家庭,因為無論是領養還是利用人工生殖科技,都一律規定要合法夫妻, 也就是只有異性戀才可以的意思。我們用社會的方式(領養)、科技的方 式(捐精、捐卵、代孕)去為不孕夫妻圓夢,可是一對同志伴侶卻不能向 朋友借精子來成立家庭。

  這是專門針對同性戀而設的禁婚條款、禁孕條款,也是民法的社會基 礎。民法「裡面」看不出對同性戀的壓迫,其關鍵正因為有禁婚 、禁孕條款充當幕後黑手。民法架構出一個「根本就沒有看到同性戀」的 世界,它不是用一個牢籠來禁錮同志,而是以一種魔術讓同志從這世上消 失。我們必須戳破民法的魔術。

  作者:張娟芬 ~ 摘自"拉風、拉瘋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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