戕害自然保育 營建署一馬當先
來源:《中國時報》1998.05.04最近更新日期: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林濁水/北市(立法委員)自從營建署從善如流接受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決議, 大幅放寬國家公園內旅館用地建蔽率後,各國家公園已相繼失守。 太魯閣天祥晶華觀光旅館為人詬病的殷鑑不遠, 陽明山國家公園馬槽遊憩區細部計畫變更案又已幾成事實, 只欠國家公園委員會審議的臨門一腳。在保育界徒呼負負聲中或許已難力挽狂瀾, 然而見微知著,吾人確實不難由此看出國家公園政策的未來走向, 並且一窺營建署標榜「合理考量與合法程序」的箇中內情。
所謂國家公園,首重自然保育與學術研究,次重國民教育宣導, 最末才及於觀光遊憩,並且講究在觀光遊憩中同步達成教育國民尊重自然的目的。 因此在規劃任何遊憩區時,必先考慮當地自然與人文特質,力求遊憩內容可與之相結合, 興建人工設施也以對整體環境與景觀衝擊最小之方案為佳。 然營建署在對外說明放馬槽遊憩區細部計畫變更案時卻反其道而行,一再強調倘若不放寬, 馬槽遊憩區建蔽率,將難以吸引業者前來投資,並帶動觀光發展。 筆者則認為營建署政策邏輯之錯亂由此可見一斑。國家公園主管機關鼓勵遊憩區內的觀光發展, 應以生態觀光為唯一考慮。營建署的任務在於規劃出具有深度的遊憩環境, 並協助觀光業者配合國家公園內的自然環境,而不在於出賣國家公園, 以創造迎合業者的開發環境。
其實,遊憩區土地使用管制的檢討,不能只看觀光旅館的遊客容納量。 馬槽遊憩區建蔽率是否要放寬,不但應視當地遊憩需求的多寡而定, 而且應將尖峰時段與一般時段合併考慮。此外,還要考慮放寬的附帶效應, 諸如對交通及遊憩設施的需求量是否會相應提高, 而這些需求的提高是否會造成國家公園的環境過度負擔等。
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中將馬槽遊憩區定位於低密度發展地區, 以粗建蔽率百分之五、淨建蔽率百分之卅,且建築簷高七公尺為限。 此為主要計畫中明定的遊憩區發展原則,即令馬槽細部計畫要有所變更, 也不能違反主要計畫所揭示的原則。現在逕以檢討變更細部計畫的方法取消粗建蔽率, 提高建蔽率至百分之四十及簷高至十二公尺,卻顯然已經造成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間的嚴重衝突。
由以上分析可知,營建署在面對國家公園的發展時, 並非以自然資源保育為關懷重點,反而是逆向地以開發建設為思考主軸。 恐怕今日的馬槽遊憩區變更計畫並不僅僅是個案,而是日後國家公園持續淪喪的警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