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勘棲蘭山 曾見砍伐生立木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陳仁智(檢察官)1998/12/14

最近更新日期: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廿七日

  最近報紙報導有關是否應繼續整理(指砍伐)棲蘭山枯立倒木一事,筆者因工作關係, 曾於八十五年間依據剪報資料偵辦一件棲蘭山林木砍伐案件,經過一年多之搜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偵結, 當時共起訴一百多名被告。本件緣於退輔會所屬之森林開發處,對於棲蘭山之枯立倒木、風倒木均有權砍伐, 但生立木則不得砍伐,而在砍伐前,應會同轄區之林業主管機關新竹林管處或羅東林管處就每一棵欲砍伐之林木為「每木調查」, 並蓋上每木調查的鋼印,只有蓋上鋼印的林木才可以砍伐,砍伐後,前述機關也要會同一起做「跡地檢查」,以便檢查有無違法砍伐的事情。

  當時偵辦本案時遇到不少困難,在此不擬贅述,僅就筆者所形成的心得加以敘述:筆者第一次到棲蘭山履勘時, 並無收穫,主要是對於當地不了解及森林開發處給我看的均是他們認為可以讓我看的,包括人工造林的示範林區等。 之後,我與警察局的偵查員以出其不意的方式,未事先通知情況下,突襲性的到砍伐現場履勘, 發現確有砍伐生立木的情形。甚至有一次去履勘,現場工作人員怕被我們發現生立木被砍下, 將生立木鋸成數斷,上面覆蓋樹枝及雜草,當時均有照相可以為證。另外,我們的偵查員花了五個星期, 會同森林開發處及林管處人員,住在山上,對於砍伐過的林木每棵加以編號、照相、錄影,一共調查了三個林班, 調查了一千三百十四棵已砍伐的林木,其中大部分是台灣扁柏及紅檜,都是珍貴的針葉一級木。調查的結果顯示, 百分之九十四以上均未蓋每木調查印就加以砍伐,已為跡地檢查的林班中, 也有高達百分之七十六以上未蓋跡地檢查印,但調閱林管機關的檢查報告竟然都寫著未發現違法砍伐等詞句, 實在是自欺欺人。可見現場作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根本不在乎有無蓋印,一律照砍,包括生立木也砍, 林管處相關人員也沒有做好管理監督之責。

  執法人員除依法執行職務外,也應對於社會做適度的關心, 在偵辦本案的過程中我發現有些情形確實值得我們社會加以檢討的: 台灣的林木已不多,林業主管機關在擬訂政策時,是否應該考量國民的休閒空間不足, 而以森林遊樂及林木保護為取向,設立森林遊樂區及落實育林工作,儘量減少不必要的林木砍伐, 因為台灣的經濟已不像從前必須出售木材來維持。(二)承辦本案時,發現農委會對於森林開發處非常禮遇, 舉一例:原本依法令規定森林開發處所砍伐之木材,根株部必須留在原地不得運出, 然農委會卻在八十六年度發函給森林開發處,准許其倒木的枝削材、根株材、破損材等均得搬出利用。 試想,以目前針葉一級木之根部來看,只要適度加工,往往就變成一件價值昂貴的藝術品, 所以根株部看似不起眼,實際在市場上具有相當行情,因此根株可以運出去的政策, 當然容易成為弊端之所在。何況在履勘過程中,發現有太多的地方,根本看不到林木的痕跡, 追問之下才知道,根部已被運出,所以被砍伐的林木究竟是生立木或枯立倒木已無從查證,亦無從監督。 (三)森林開發處從砍伐林木過程、砍伐後的檢尺、運送、經過棲蘭山一百線守衛站的檢查、放行、 運送至森林開發處宜蘭市的貯木場置放、標售等等程序,均係森林開發處一手包辦, 實質上根本沒有其他機關可以制衡。新竹林管處及羅東林管處本有隨時監督、管理之責, 但因地區遼闊、人手不足,加上森林開發處是中央機關(退輔會的一級機關), 林管處是地方機關(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的林務局所屬的機關),二者職等官階相差懸殊, 再加上林管處本身自廢武功,不思監管。而且因為地處深山內,一般人民要進入時, 在一百線守衛站即可能被擋駕,無法進入,縱使能進入,到歷代神木區,亦不能再進入。 而職司監督、監察的民意機關縱使能進入該區,也往往不會再步行到砍伐現場, 何況因對於該地的環境、法規均不熟悉,進去裡面亦僅係只看到示範區或其他一些表徵, 無法深入了解其內容,所以裡面如何砍伐林木對於外界而言,是無從得知的。 (四)棲蘭山有多數林班位在石門水庫上游集水區,政府准許森林開發處在前開地區整理(砍伐)枯立倒木或風倒木, 在實質上沒有強而有力監督的情況下,此項政策是否值得繼續下去,實值檢討。

  本案已偵結一年多,記憶也慢慢塵封,社會對於環保、國土保安等議題目前刻正多方討論, 實在是可喜現象,希望有關機關對於林木的保護能做得更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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