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誇大不實產品

治療或預防癌症、防止老化增強免疫力產品

八十八年一至四月違規食品廣告一覽表

共二十四件不合格產品

基健之顆粒/天然純鹿茸精/台糖第二代靈芝/鹿角靈芝/天山靈芝/中國一號天仙液

賜必康/司必樂多/醫明諾/金得生幾丁安纖維錠/靈芝菌絲/八綱白鳳豆/愛生液

百為生物科技活力組合/百內爾產品/活力一條龍/福康人生/明善寶Vita Carte

大可小安儒/高麗參萃取液/綠胚胎盤/奶聖貝斯特羊乳粉/生命素活菌

 

豐胸類產品

八十八年一至四月違規食品廣告一覽表

 共八件不合格產品

媚立豐/美滋挺美胸膠囊/豐挺彈力膠囊/妙乳滋美胸健康膠囊

二代立即挺/歐姿莉美胸膠囊/豐胸震憾力/天馨美胸精華液

 

增高類產品

八十八年一至四月違規食品廣告一覽表

 共六件不合格產品

高人一等增高液/灌藍高手血型激進素/成長百分百/真享高

馬上高成長原動力/L-180生長激素

以上資料錄自http://www.health2000.org.tw/unlaws/unlaws.htm


第一章 總則

一、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

,有效執行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事業於商品(服務)

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商品(服務),係指具有經濟價值之交易標的暨具有招徠效

果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之相關交易事項,包括事業之身份、資格、營業狀

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

獎等。

三、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係指得直接或間接使非特定之一般

或相關大眾共見共聞之訊息的傳播行為。

市招、名片、產品(服務)說明會、事業將資料提供媒體以報導方式刊登、以發

函之方式使具相當數量之事業得以共見共聞、於公開銷售之書籍上登載訊息、以

推銷介紹方式將宣傳資料交付於消費者、散發產品使用手冊於專業人士進而將訊

息散布於眾等,均可謂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四、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表示或表徵,係指以文字、語言、聲響、圖形、記號、數字

、影像、顏色、形狀、動作、物體或其他方式足以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

或觀念之行為。

五、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相當數

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

六、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足以引起

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

七、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判斷原則如左:

(一) 表示或表徵應以交易相對人之認知,判斷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一般商品(服務)以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為準;專業性產品則以相關大眾之普通注意力為準。

(二) 表示或表徵隔離觀察雖為真實,然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即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三) 表示或表徵之內容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為之,而其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得就該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單獨加以觀察而判定。

(四) 表示或表徵具有多重解釋時,其中一義為真者,即無不實。惟其引人錯誤之意圖明顯者,不在此限。

八、 表示或表徵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考量左列因素:

(一) 表示或表徵與實際狀況之差異程度。

(二) 表示或表徵之內容是否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

(三) 對處於競爭之事業及交易相對人經濟利益之影響。

九、 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予以判斷。

預售屋廣告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則其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第一項所稱之客觀狀況,係指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之能力、法令之規定、建材之供給....等

十、 事業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行為由來已久,為該行業普遍現象,且與產業特性有關者,得採行業導正之方式處理。

經本會進行行業導正者,於導正期限經過後即應依本法予以處分。


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http://www.ftc.gov.tw/ftcpri7.htm

「怪力亂神廣告」之主管機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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