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持楞嚴法門,能得無量數『金剛藏王菩薩』的保護,而免除水火風三災;....並能消滅眾罪及病苦災難;....凡所求者皆得如願....感應迅速,效力不可思議!請踴躍參與勝會....。」2. 「尤其是楞嚴經中,建立楞嚴壇的修行法門,感應迅速,效果宏大,冥陽兩利,有求必應,更是殊勝的法門。....」3. 「連續六年的楞嚴大法會,參與者眾,盛況空前,且皆得不可思議感應,紛紛要求每年均能舉行...」 |
廣告界最高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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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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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 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 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 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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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檢舉案件之處理程序 第三章 違法行為之類型化 第四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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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誇大不實產品>貳 |
涉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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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 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 |
賀!自從本頁1999.8.30上網以後,台灣佛教的法會宣傳海報已經沒見到怪力亂神等等的妄語!感謝大家的支持!!2002.9.15文異銘謝